|分割共有物|舟機往返離島 全力保存祖厝傳統建築

甲、乙、丙共有座落澎湖縣望安鄉A土地上,由甲、乙共同出資興建傳統閩式建築乙幢,約定分管東、西兩側廂房使用收益,大廳則供奉歷代祖先牌位。甲過世後,由繼承人丁、戊、己繼承A地應有部分。

嗣丙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給辛,辛對乙、丁、戊、己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主張應變價分割,即出售A地後,價金各按應有部分計算分配。丁、戊、己委由本所代理訴訟,認應以保存祖厝傳統建築,較符合先祖孝思意念與家業傳承永續之宗旨,故不惜舟機勞頓,多次奔走於台灣、馬公及望安之間蒐集過往使用、目前占有使用情形、建築物現況、鄰路交通、地形地貌、相對位置等證據資料,成功說服法院採原物分割方式分配給各共有人,而得以延續先祖遺訓,保留乙、丁、戊、己之現有祖厝位置,避免變價拍賣遭拆除的命運,亦保留了澎湖縣望安鄉傳統閩式建築的地景,提供後代觀光及研究重要的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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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舟機往返離島 全力保存祖厝傳統建築

排除業主拒付工程款 反訴請求尾款全數獲准

甲工程行承攬業主乙公司發包之工程,完工後業主仍保留工程款(A款)及一年保固金(B款)尚未支付。詎料乙公司竟以施作工程發生瑕疵,已代為僱工修復為由,起訴甲工程行應給付修復瑕疵之工程款(C款),甲工程行遂委任本所代理訴訟。

律師受任後,認為除應抗辯無給付C款之義務外,尚應提起反訴請求乙公司給付A款及B款,經律師詳細多方蒐集工程施作日期之照片、雙方對話紀錄,聲請訊問多位證人,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爭取並說服法院判決駁回乙公司對甲工程行C款即修復瑕疵工程款的請求,同時反訴判准命乙公司應全數給付工程保留款(A款)及保固金(B款),而取得全部勝訴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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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業主拒付工程款 反訴請求尾款全數獲准

突破預先設計的契約陷阱 成功取回公司經營權

本所客戶梁OO因誤信友人甲之話術,簽訂多紙契約,將梁OO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的經營權交由甲之女友乙,嗣乙請梁OO擔任A公司連帶保證人,向銀行貸款新台幣7千餘萬元後未久,A公司竟跳票而陷入財務危機,梁OO要求甲、乙說明資金缺口的原因亦遭拒絕。

梁OO求助本所後,建議應優先取回公司經營權止損。經委由本所提起民事訴訟,惟甲、乙竟以梁OO先前所簽訂的諸多不符合法律常理的契約條文,拒絕將A公司的經營權返還。

經本所律師蒐集諸多證據,研究相關法律文獻與實務見解,逐一突破不合法理之契約條文,獲得三個審級法院一致肯定,而成功替梁OO取回A公司之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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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預先設計的契約陷阱 成功取回公司經營權

順利為當事人依約取回對方應給付之服務費共59,895.68美元及利息

本所當事人甲公司為乙公司及丙公司之漁船在國外申請捕撈魷魚執照,協助其進行魷魚捕撈作業。乙公司、丙公司在甲公司之協助下,順利取得魷魚執照並完成魷魚季之捕撈作業,但卻拒不給付應付之服務費。

經委任本所律師全力協助,向乙公司、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即獲勝訴判決確定,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30,152.15美元及利息,丙公司亦應給付29,743.53美元及利息,共59,895.68美元及利息,並延續先前假扣押之款項,得以順利求償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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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利為當事人依約取回對方應給付之服務費共59,895.68美元及利息

受任整合土地及房屋所有權 創造更大經濟價值

甲在高雄市鳳山區熱門路段有土地3筆,惟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與胞姐乙、丙共有,多年來乙、丙始終不同意讓售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予甲,以致於呈現土地產權不清,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日後維護、利用意見產生歧異,更無法出售或重建。

甲委任本所律師,透過針對未保存登記建物以共有物分割模式進行起訴前的調解,同時研究實務見解及房地最大效用的理由,爭取由法院判決甲分得全部建物,再以金錢補償乙、丙為訴求。

嗣經多方協商,且經乙、丙另行委任之律師一致認可後,以由甲支付雙方合意的價金,取得乙、丙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終於解決甲多年來欲整合土地與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的心願,進而發揮產權合一的增值效益,更能使土地建物之管理、使用收益及出售,產生加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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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整合土地及房屋所有權  創造更大經濟價值

爭取股東出資額 保障鉅額股東利益

甲起訴主張:登記在乙、丙名下的A公司股東出資額為甲以現金交付乙、丙後,存入A公司充當乙、丙的股東出資款,由甲保管A公司實體股票,多年來乙、丙對A公司股東會議均由甲經手處理等事由,主張乙、丙為甲借名登記A公司名下的股東,請求法院判決乙、丙應返還名下A公司出資額給甲。

乙、丙委任本所律師,經詳細比對相關金流資料、歷年股東會出席資料,深入詢問證人重要問題,取得關鍵有利的證據,再提出詳細書狀說明事實經過後,成功爭取法院認同乙、丙為實際出資之股東,進而保障其2人名下至少市值數億元之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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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股東出資額 保障鉅額股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