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梁OO因誤信友人甲之話術,簽訂多紙契約,將梁OO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的經營權交由甲之女友乙,嗣乙請梁OO擔任A公司連帶保證人,向銀行貸款新台幣7千餘萬元後未久,A公司竟跳票而陷入財務危機,梁OO要求甲、乙說明資金缺口的原因亦遭拒絕。
梁OO求助本所後,建議應優先取回公司經營權止損。經委由本所提起民事訴訟,惟甲、乙竟以梁OO先前所簽訂的諸多不符合法律常理的契約條文,拒絕將A公司的經營權返還。
經本所律師蒐集諸多證據,研究相關法律文獻與實務見解,逐一突破不合法理之契約條文,獲得三個審級法院一致肯定,而成功替梁OO取回A公司之經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