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9-06/03舉辦日本北海道員工旅遊,期間停止收案與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View more甲夫與乙妻結婚20餘年,婚後育有一子(已成年)、丙女(未成年),惟甲乙間除個性不合外,對於平日相處及子女教養方式亦有諸多矛盾,而紛爭不斷,乙妻遂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同時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及爭取丙女之監護權。
甲夫委請本所律師後,經律師仔細尋繹過往夫妻相處與經濟情形、子女照顧與互動狀況、雙方婚後與婚前財產、參酌丙女教養與意願等因素,提出同意離婚同時爭取丙女之監護權等主張。經法官細心審理勸諭,安排調解。本所律師用心傾聽乙妻、律師之意見,透過多次調解委員耐心溝通與協調,並考量本所律師提出前揭因素之諸多證據資料後,雙方同意離婚,丙女之監護權由我方即甲夫行使,乙女得行使探視權,甲夫須給付乙女合理之金額,因而迅速圓滿解決雙方全部之親屬權利及財產關係。
我方即張OO姐妹2人,與對方即同胞兄妹共5人於父親過世後,因父親遺囑分配之遺產侵害我方法定特留分,致分文未得,遂揭由本所律師協助處理。
由於對方已有既得利益,態度強硬,歷經多次協商,堅持欲依遺囑取得遺產。經律師團隊研究案情,搜尋實務見解與提出有利的論據,再以遺囑侵害我方特留分為由,透過向法院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登記以保全遺產,同時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經承審法官及調解委員支持與前後7次親自調解勸諭,終於說服對方同意給付我方合理特留分之財產,而使長達數年之遺產紛爭得以圓滿落幕。
本所客戶阮O O其越南籍配偶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其來台多年未與其配偶相聚及性行為。阮O O在台灣期間產下一女,因依台灣法律該女推定為其與越南配偶之婚生子女,經其尋求本所律師協助,經積極研究兩國準據法律,進行多次文書翻譯、認證程序及與台灣籍生父DNA血緣鑑定,提出完整的訴訟主張與舉證,順利爭取法院認同否認該女為婚生子女的推定,使該女嬰得以取得台灣國籍的資格。
黃O O經人介紹與大陸籍甲女結婚,惟甲女婚後僅短暫來台離境後,長達數年均未回台履行夫妻同居之義務,經多次聯絡來台辦理離婚事宜,均置之不理。黃O O遂委由本所律師提出相關事證,傳喚證人後,認定確有法定離婚事由屬實,因而判准離婚確定,使黃O O多年懸而未決,且將影響繼承人權益的身分關係得以確定。
湯OO與前夫婚姻關係結束,前夫對其提起剩餘財產分配權利之訴訟,經一審法院判決全數准許,湯OO因而改委由本所律師協助。經本所律師與湯OO多次會商,提出諸多新的證據資料,經重新計算後,提起上訴極力爭取,終獲法院廢棄一審部分判決,改命駁回其前夫25%的請求,維護其所應有25%之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