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即張OO姐妹2人,與對方即同胞兄妹共5人於父親過世後,因父親遺囑分配之遺產侵害我方法定特留分,致分文未得,遂揭由本所律師協助處理。
由於對方已有既得利益,態度強硬,歷經多次協商,堅持欲依遺囑取得遺產。經律師團隊研究案情,搜尋實務見解與提出有利的論據,再以遺囑侵害我方特留分為由,透過向法院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登記以保全遺產,同時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經承審法官及調解委員支持與前後7次親自調解勸諭,終於說服對方同意給付我方合理特留分之財產,而使長達數年之遺產紛爭得以圓滿落幕。
我方即張OO姐妹2人,與對方即同胞兄妹共5人於父親過世後,因父親遺囑分配之遺產侵害我方法定特留分,致分文未得,遂揭由本所律師協助處理。
由於對方已有既得利益,態度強硬,歷經多次協商,堅持欲依遺囑取得遺產。經律師團隊研究案情,搜尋實務見解與提出有利的論據,再以遺囑侵害我方特留分為由,透過向法院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登記以保全遺產,同時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經承審法官及調解委員支持與前後7次親自調解勸諭,終於說服對方同意給付我方合理特留分之財產,而使長達數年之遺產紛爭得以圓滿落幕。
本所客戶阮O O其越南籍配偶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其來台多年未與其配偶相聚及性行為。阮O O在台灣期間產下一女,因依台灣法律該女推定為其與越南配偶之婚生子女,經其尋求本所律師協助,經積極研究兩國準據法律,進行多次文書翻譯、認證程序及與台灣籍生父DNA血緣鑑定,提出完整的訴訟主張與舉證,順利爭取法院認同否認該女為婚生子女的推定,使該女嬰得以取得台灣國籍的資格。
黃O O經人介紹與大陸籍甲女結婚,惟甲女婚後僅短暫來台離境後,長達數年均未回台履行夫妻同居之義務,經多次聯絡來台辦理離婚事宜,均置之不理。黃O O遂委由本所律師提出相關事證,傳喚證人後,認定確有法定離婚事由屬實,因而判准離婚確定,使黃O O多年懸而未決,且將影響繼承人權益的身分關係得以確定。
湯OO與前夫婚姻關係結束,前夫對其提起剩餘財產分配權利之訴訟,經一審法院判決全數准許,湯OO因而改委由本所律師協助。經本所律師與湯OO多次會商,提出諸多新的證據資料,經重新計算後,提起上訴極力爭取,終獲法院廢棄一審部分判決,改命駁回其前夫25%的請求,維護其所應有25%之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