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南臺灣逐漸轉型朝向科技業發展,智慧財產權中營業秘密保護的需求應運而生,本所律師團隊提早展開營業秘密相關理論與實務案例的研究,並在南部各縣市舉辦多場公益講座,推廣營業秘密保護法制,獲得各界熱烈迴響。同時將研究所得的專業知識,運用在受任經辦的營業秘密保護案件,至今偵審終結的結果,全部達成及滿足客戶的期待,甚至超乎預期取得該領域具有國際獨占性的廣大商機,協助客戶業務成長茁壯。
鑑於南臺灣逐漸轉型朝向科技業發展,智慧財產權中營業秘密保護的需求應運而生,本所律師團隊提早展開營業秘密相關理論與實務案例的研究,並在南部各縣市舉辦多場公益講座,推廣營業秘密保護法制,獲得各界熱烈迴響。同時將研究所得的專業知識,運用在受任經辦的營業秘密保護案件,至今偵審終結的結果,全部達成及滿足客戶的期待,甚至超乎預期取得該領域具有國際獨占性的廣大商機,協助客戶業務成長茁壯。
員警甲於深夜執勤時,見民眾乙騎機車闖紅燈危害用路人安全,便駕駛警車尾隨欲攔停乙,詎料乙見狀竟加速逃逸,且沿途復一路闖越多處紅燈號誌,而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甲除在後尾隨外,同時以啟用警車播放設備通知乙務必停車受檢,惟乙仍不為所動,繼續規避員警甲攔停與稽查。
嗣員警甲放棄追逐之際,乙卻因失控自摔撞擊路邊護欄因而不治死亡,乙之家屬因而委任律師對甲提起過失致死之刑事告訴。
員警甲及所屬機關委任本所協助辯護,經調閱及蒐集追逐過程間之監視錄影畫面、警車行車紀錄器及相關證據,主張員警甲執法過程均有所據,且追車攔停的稽查手段符合比例原則,雖民眾乙發生死亡之結果令人遺憾與不捨,但終究難認係員警甲之執法作為疏失所造成。
終於成功爭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警察公權力的適正執法,得以經由律師辯護捍衛,而獲得司法機關肯定,進而洗清員警甲過失致死罪嫌的冤屈。
本所客戶梁OO因誤信友人甲之話術,簽訂多紙契約,將梁OO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的經營權交由甲之女友乙,嗣乙請梁OO擔任A公司連帶保證人,向銀行貸款新台幣7千餘萬元後未久,A公司竟跳票而陷入財務危機,梁OO要求甲、乙說明資金缺口的原因亦遭拒絕。
梁OO求助本所後,建議應優先取回公司經營權止損。經委由本所提起民事訴訟,惟甲、乙竟以梁OO先前所簽訂的諸多不符合法律常理的契約條文,拒絕將A公司的經營權返還。
經本所律師蒐集諸多證據,研究相關法律文獻與實務見解,逐一突破不合法理之契約條文,獲得三個審級法院一致肯定,而成功替梁OO取回A公司之經營權。
本所當事人甲公司為乙公司及丙公司之漁船在國外申請捕撈魷魚執照,協助其進行魷魚捕撈作業。乙公司、丙公司在甲公司之協助下,順利取得魷魚執照並完成魷魚季之捕撈作業,但卻拒不給付應付之服務費。
經委任本所律師全力協助,向乙公司、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即獲勝訴判決確定,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30,152.15美元及利息,丙公司亦應給付29,743.53美元及利息,共59,895.68美元及利息,並延續先前假扣押之款項,得以順利求償結案。
本所當事人梁OO,與友人合作經營工作,並擔任公司負責人,惟該名友人竟利用公司名義借款,並將公司掏空。因梁OO擔任公司負責人,故公司之債權人即向梁OO提起詐欺告訴。
經本所律師提出各項證據,證明該筆借款之過程、借款匯入公司帳戶後之流向均與梁OO無涉,終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以還梁OO清白。
甲在高雄市鳳山區熱門路段有土地3筆,惟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與胞姐乙、丙共有,多年來乙、丙始終不同意讓售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予甲,以致於呈現土地產權不清,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日後維護、利用意見產生歧異,更無法出售或重建。
甲委任本所律師,透過針對未保存登記建物以共有物分割模式進行起訴前的調解,同時研究實務見解及房地最大效用的理由,爭取由法院判決甲分得全部建物,再以金錢補償乙、丙為訴求。
嗣經多方協商,且經乙、丙另行委任之律師一致認可後,以由甲支付雙方合意的價金,取得乙、丙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終於解決甲多年來欲整合土地與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的心願,進而發揮產權合一的增值效益,更能使土地建物之管理、使用收益及出售,產生加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