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工程行承攬業主乙公司發包之工程,完工後業主仍保留工程款(A款)及一年保固金(B款)尚未支付。詎料乙公司竟以施作工程發生瑕疵,已代為僱工修復為由,起訴甲工程行應給付修復瑕疵之工程款(C款),甲工程行遂委任本所代理訴訟。
律師受任後,認為除應抗辯無給付C款之義務外,尚應提起反訴請求乙公司給付A款及B款,經律師詳細多方蒐集工程施作日期之照片、雙方對話紀錄,聲請訊問多位證人,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爭取並說服法院判決駁回乙公司對甲工程行C款即修復瑕疵工程款的請求,同時反訴判准命乙公司應全數給付工程保留款(A款)及保固金(B款),而取得全部勝訴的判決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