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長甲因短期資金貸款需求,透過乙向民間借貸業者丙借款,借款本金、期間及利息均由乙經手操辦,並依公司借貸需要提供同額支票供丙擔保還款,借貸期間甲皆按乙通知繳付本息後取回支票。甲於清償全部借貸本息完畢後,公司又有鉅額的資金需求,經乙告知需先開立新台幣1億5千萬元面額之本票供丙擔保,才可再借款,甲於是以公司之名簽發同面額之本票。
後來因丙主張本票簽發前的借款尚未清償完畢,該紙本票係擔保過去之借款、雙方合夥契約利益分配為由,主張該紙本票對公司有1億5千萬元之債權,經法院裁定准予丙可持本票強制執行公司名下全部之房屋及土地。 案經甲委由本所律師透過團隊專業分工方式,抽絲剝繭逐一比對雙方全部之對話紀錄、相關帳戶各筆交易金流,並調取他案卷宗資料,分析丙主張與證據不符,並多次訊問證人乙釐清事實等過程,竭盡所能舉證說明甲所主張該紙本票係為擔保未來尚未發生之債權,且目前並無債權產生之事實。終於成功說服法院,認同丙所持有之該紙本票債權不存在,甲所經營公司名下全部之房屋及土地始免於遭強制執行1億5仟萬元之困境,而成功化解重大財務危機,使經營回歸常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