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與乙妻結婚20餘年,婚後育有一子(已成年)、丙女(未成年),惟甲乙間除個性不合外,對於平日相處及子女教養方式亦有諸多矛盾,而紛爭不斷,乙妻遂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同時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及爭取丙女之監護權。
甲夫委請本所律師後,經律師仔細尋繹過往夫妻相處與經濟情形、子女照顧與互動狀況、雙方婚後與婚前財產、參酌丙女教養與意願等因素,提出同意離婚同時爭取丙女之監護權等主張。經法官細心審理勸諭,安排調解。本所律師用心傾聽乙妻、律師之意見,透過多次調解委員耐心溝通與協調,並考量本所律師提出前揭因素之諸多證據資料後,雙方同意離婚,丙女之監護權由我方即甲夫行使,乙女得行使探視權,甲夫須給付乙女合理之金額,因而迅速圓滿解決雙方全部之親屬權利及財產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