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O O經人介紹與大陸籍甲女結婚,惟甲女婚後僅短暫來台離境後,長達數年均未回台履行夫妻同居之義務,經多次聯絡來台辦理離婚事宜,均置之不理。黃O O遂委由本所律師提出相關事證,傳喚證人後,認定確有法定離婚事由屬實,因而判准離婚確定,使黃O O多年懸而未決,且將影響繼承人權益的身分關係得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