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以洩漏機密及散布不實訊息為由,解任乙公司法人董事職務,並分別對乙公司、乙公司負責人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及違反證券交易法散布不實流言罪之告訴。 經乙公司委任本所律師進行答辯與辯護後,獲得法院、檢察官支持認為並無洩漏機密、散布不實訊息侵害甲公司權利,亦無證據證明涉犯證券交易法散布不實流言罪嫌,而分別判決駁回甲公司之起訴與告訴而勝訴確定。
嗣乙公司再委由本所律師以甲上市公司無正當理由解任董事為由,請求原可任職董事期間之報酬。經蒐集相關文獻與實務見解,提出嚴謹的論理與研究依據,具體清楚闡述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適用於本件原因事實,再逐一論駁甲公司抗辯之意見,終於成功說服法院如數判決獲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