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女向黃女購買房屋後,同意仍由黃女繼續使用房屋約半年即應搬遷,惟黃女屆期仍未遷離。江女遂與黃女協議另行出售房屋予第三人後,黃女即應騰空點交房屋給第三人,但於房屋出售後,黃女仍藉故拒絕搬離,致江女支付第三人兩倍訂金後解除買賣契約。江女迫於無奈,再與黃女協議於給付200萬元後,黃女即應搬遷。但於如數支付後,黃女仍拒不搬遷。
江女遂委由本所律師進行訴訟,黃女提出借名登記及交易價格偏低受詐欺為由的抗辯。經本所律師團隊詳細提出交易資料、權利證明、金流帳戶紀錄及雙方多次協商文件等完整的書狀,向法院提出詳盡及完整證據的說明,因而說服法院判准命黃女應遷離及將該房屋返還予江女,而取得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