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訴主張:登記在乙、丙名下的A公司股東出資額為甲以現金交付乙、丙後,存入A公司充當乙、丙的股東出資款,由甲保管A公司實體股票,多年來乙、丙對A公司股東會議均由甲經手處理等事由,主張乙、丙為甲借名登記A公司名下的股東,請求法院判決乙、丙應返還名下A公司出資額給甲。
乙、丙委任本所律師,經詳細比對相關金流資料、歷年股東會出席資料,深入詢問證人重要問題,取得關鍵有利的證據,再提出詳細書狀說明事實經過後,成功爭取法院認同乙、丙為實際出資之股東,進而保障其2人名下至少市值數億元之股東利益。
甲起訴主張:登記在乙、丙名下的A公司股東出資額為甲以現金交付乙、丙後,存入A公司充當乙、丙的股東出資款,由甲保管A公司實體股票,多年來乙、丙對A公司股東會議均由甲經手處理等事由,主張乙、丙為甲借名登記A公司名下的股東,請求法院判決乙、丙應返還名下A公司出資額給甲。
乙、丙委任本所律師,經詳細比對相關金流資料、歷年股東會出席資料,深入詢問證人重要問題,取得關鍵有利的證據,再提出詳細書狀說明事實經過後,成功爭取法院認同乙、丙為實際出資之股東,進而保障其2人名下至少市值數億元之股東利益。
林姓姊弟名下有甲公司市值約2億餘元股份,長期未行使股東權益,且股票由負責人乙持有保管。嗣乙以林姓姊弟持股為借名登記為由,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返還鉅額市值之股權。
林姓姊弟委任本所,經律師廣泛調閱相關金融及帳戶資料,提出林姓姊弟實際出資的金流證明,同時蒐集過往股東會議的委任代理的出席紀錄,與聲請傳喚證人佐證確有出資無誤。因而說服法院,認同林姓姊弟確實為市值2億餘元股份之實際股東,成功爭取駁回返還該股份予乙的勝訴判決確定,進而保障客戶重要的資產。
本所客戶A女士之丈夫過世,因而與三個女兒BCD及兒子E共同繼承鉅額遺產,繼承分割時約定將遺產歸至兒子E名下,E需讓母親A及大姊B於E房屋內居住至終老,並善盡對母親之扶養義務。
事後兒子E卻要求大姊B搬離房屋,亦對母親A不聞不問,而違背承諾。母親A及姊姊BCD多次促請E履行承諾均協商破裂,E更有計劃的脫產,將遺產移轉登記至妻子及兒女名下。 母親A及姊姊BCD因而委請本所協助,經律師團隊擬定訴訟步驟及策略後,先聲請對E移轉至妻女名下的六筆不動產進行假處分獲准,而成功的保全資產。
接著於多方研究法律意見及引用學說及實務見解後起訴,除傳喚參與協商的親戚到庭作證,更提出許多E不孝行徑之事證,法院最終認定E確實未遵守協議條件,應負返還遺產的責任,E計劃性的脱產行為無效,判決A女士及三個女兒BCD勝訴,兒子E應移轉給妻子及兒女之不動產登記應予塗銷,將該遺產恢復成全體繼承人ABCDE公同共有。
本案為針對違背遺產分割協議,並且有計劃性的脫產,進而追償成功的全國首例。更是律師研擬訴訟策略的經典範例,極具參考價值,並富有社會倫理正義的啟發功能,值得推薦。
本所客戶邱OO陸續借款予吳OO共計600萬元,吳OO以其名下土地設定抵押做擔保,雙方約定於112年8月22日清償,而辦理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
嗣後吳OO起訴向法院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一審法院認為抵押權擔保範圍為342萬元,並應塗銷預告登記。邱OO不服判決結果,因而委請本所律師協助,提出上訴。
經律師詳細了解案件事實,檢閱歷次交付現金之證據影片,模擬當時提袋裝袋之現金數量,聲請傳喚證人到場作證,並研究法律實務見解,最終二審法院廢棄原審判決塗銷預告登記部分。
又還款期限屆至後,邱OO遲遲未受到還款,而吳OO已於111年間去世,邱OO因而再委任本所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及後續對吳OO之遺囑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以清償借款,均獲法院准許。經法院拍賣抵押物後,邱OO連同本金、約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共可獲償6,279,307元,債權全數獲得滿足。
甲上市公司以洩漏機密及散布不實訊息為由,解任乙公司法人董事職務,並分別對乙公司、乙公司負責人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及違反證券交易法散布不實流言罪之告訴。 經乙公司委任本所律師進行答辯與辯護後,獲得法院、檢察官支持認為並無洩漏機密、散布不實訊息侵害甲公司權利,亦無證據證明涉犯證券交易法散布不實流言罪嫌,而分別判決駁回甲公司之起訴與告訴而勝訴確定。
嗣乙公司再委由本所律師以甲上市公司無正當理由解任董事為由,請求原可任職董事期間之報酬。經蒐集相關文獻與實務見解,提出嚴謹的論理與研究依據,具體清楚闡述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適用於本件原因事實,再逐一論駁甲公司抗辯之意見,終於成功說服法院如數判決獲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