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陳OO係甲公司股東,且多年在公司任職陞至總經理,甲公司大股東兼董事長多次欲將甲公司資金借貸以資助其子所經營之乙公司,經陳OO尋求本所律師專業協助,認有違法之嫌而反對,遂遭大股東無故解任其總經理職務,改由該大股東擔任總經理,同時解僱其與甲公司之勞動契約。
嗣經本所律師協助,法院裁定由大股東擔任總經理之董事會決議無效,另取得勝訴判決,認甲公司違法解僱,陳OO與甲公司之僱傭關係存在,並應全數支付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薪資。
又因甲公司排除陳OO的盡職監督,將致使大股東可肆無忌憚的為所欲為,故依法行使股東檢查權,並要求甲公司應提供財務報表,俾供查對資產負債情形。嗣因甲公司有隱匿資產之嫌,遂向法院聲請裁定由檢查人查閱公司相關資產,以維護股東權益,亦獲得法院肯定及支持。
本所客戶家傳土地欲辦理重劃,透過開發商居間介紹知名建商參與,將名下土地借名登記至建商吳00及其家人等名下,藉以依法組成重劃會辦理土地開發事宜。
詎因故無法完成土地重劃開發事宜,且開發商亦已死亡而不能進行,本所客戶請求吳00等人返還借名登記之土地遭拒,並以與開發商間存有借款信託讓與擔保之關係,抗辯有正當理由取得名下之土地。
案經第一審判決駁回本所客戶之請求,於第二審委任本所律師全力蒐集相關證據,研究法律關係及實務見解與文獻,全力提供法律上的專業理由,而爭取及說服法院逆轉第一審判決結果,改判吳00應將借名登記之土地所有權返還勝訴。
張女士生前於國外投保儲蓄險,以張女士生故為保險理賠事由,指定其配偶許先生及兄長張先生2人為受益人。
嗣張女士於111年2月間因病過世,惟因受益人許先生與張先生間存有其他法律上之紛爭,而拒絕為張先生代為申請理賠,並阻止張先生自行申請保險理賠事宜,故張先生為此尋求本所律師協助。
經本所律師、法務人員與國外專業人士合作,多方與國外保險公司交涉,依法向國內醫療院所及主管機關申請理賠應檢附之必要文件,同時表明若再不依約理賠,將在國外採取訴訟請求後,終於成功為張先生2人爭取如數之理賠金額。
本所客戶張OO經警方以媒介未滿18歲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事實,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4條第3項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
經本所律師深入瞭解事發經過,察覺涉有嫌疑之緣由後,聲請調查相關證人,並加以引用提出有力的辯護理由,終能說服檢察官對此嚴重罪嫌之指控為不起訴處分。
本所客戶鄭OO擔任公司財務及出納人員,受負責人謝OO囑託處理財務事宜,並使用其個人及兒子之帳戶供公司財務存入及支出使用。
嗣謝OO因病突然過世,其繼承人以鄭OO及其子帳戶與公司資金有相互往來為據,提起侵占公司公款及洗錢之告訴。
經本所律師詳細比對相關資金流向,聲請調查上開個人帳戶均係供公司公款使用之相關證據,提出有力之辯護理由,使檢察官採信鄭OO的辯詞,而將2人均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