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楊OO於強制逮捕現行犯甲時,甲認為員警故意造成其挫傷侵害其健康權及名譽權,故向員警提起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所律師多方排除甲之不當干擾,全力爭取員警執法尊嚴,嗣法院一、二審詳細審理後,認定員警楊OO係為了行使公權利,而無不法侵權情事,而判決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