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吳OO,因胞妹有可歸責於妹婿郭OO之事由,致胞妹離世,故經郭OO承諾欲返還生前吳OO及娘家所提供之1000萬元現金,並簽立同意返還之承諾書,惟事後反悔藉應證明交付之法律上原因及證據為由,拒不給付,而委任本所提起訴訟。
經本所律師廣泛蒐集相關學說,研究實務見解後,主張該承諾書是屬於不標明原因,約定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之契約,並調查吳OO與胞妹生前相關銀行帳務明細勾稽比對,繼而說服法院爭取獲判郭OO應依承諾書約定給付款項,我方取得第一審勝訴。
嗣於上訴審經多次協商,最終吳OO因取得對方當庭表示未能妥善照顧胞妹而道歉之公道,同時願意減縮些許之金額讓步,以消弭家族紛爭,顧全雙方親誼而和解成立,取得應有公道後圓滿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