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二OO公司承攬聿O公司之餐廳工程,工程已完工驗收,且保固期滿,依約聿O公司應給付工程尾款及返還保固款共計340萬元,二OO公司幾經催討,聿O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推託,而拒不付款。
經本所律師團隊蒐集整理證據資料,及提出有利法律見解,本件一路獲得一、二、三審之勝訴,法院均認定聿O公司應給付二OO公司積欠之工程款及保固款共3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