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吳OO在市中心區有一筆土地出租予邱OO興建房屋經營養護中心,於租期屆滿欲收回時遭拒,故求助本所律師協助。
經本所律師受任逐步蒐集各項證據及法律上的有利見解,先透過存證信函催告返還,再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及按月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針對邱OO委任律師所提出之各項抗辯一一提出反駁,案經長達近2年,終獲法院判決全部勝訴,成功爭取吳OO在法律上應有之權益。
本所客戶吳OO在市中心區有一筆土地出租予邱OO興建房屋經營養護中心,於租期屆滿欲收回時遭拒,故求助本所律師協助。
經本所律師受任逐步蒐集各項證據及法律上的有利見解,先透過存證信函催告返還,再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及按月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針對邱OO委任律師所提出之各項抗辯一一提出反駁,案經長達近2年,終獲法院判決全部勝訴,成功爭取吳OO在法律上應有之權益。
【第三審上訴成功 法院廢棄第二審判決 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成功於第二審逆轉勝】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第二審法院維持本所第一審勝訴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
【成功爭取第二審法院為有利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成功獲得第一審勝訴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
本所客戶OO公司接到A公司訂購1200台機器設備之買賣契約,便與下游供應商B公司依對應交貨日期及數量之內容成立買賣契約,同時支付約定之訂金。然B公司卻罔顧商業倫理,拒絕履行交貨義務,致OO公司無法交貨給A公司,使OO公司不僅需面臨龐大損害賠償,亦嚴重影響公司長久以來之良好商譽。
經委任本所律師全力協助,最終獲得第一審勝訴判決,B公司應賠償OO公司鉅額的損害及所失利益,同時應連續一個月在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成功守護客戶信譽,捍衛商業倫理。
本所客戶顏OO於108年6月間購得3筆持分土地,卻因尚有其他共有人,以致苦於產權不清,無法單獨利用土地之特定部分及其上建物,故委由本所處理。
經本所律師團隊研擬法律上最佳途徑後,以最低的成本,透過分割共有物起訴及強制執行等程序,獲得法院支持本所律師主張之分割方式及聲請,終於達到土地合併、單獨所有、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結合,進而達到所分配土地大幅度增值之利益。
本所當事人吳OO員警於執行職務時,為防止犯嫌開車衝撞現場同仁,開槍擊傷犯嫌制止;犯嫌不服,因而向吳OO及其所屬機關提出損害賠償及國家賠償之訴訟。
經本所律師團隊全力協助,逐一提出證據,嚴謹說明使用程序及理由,成功說服法院支持員警用槍,駁回犯嫌起訴,進而維護執法尊嚴及員警執行職務之安全。
當事人王OO,於X土地上建有合法建物,然X土地周邊之Y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其土地為袋地,對X土地主張擁有袋地通行權。
本所律師團隊深入研究案情之下,發現Y土地所有權人尚有其他道路可供通行,經蒐集相關實務見解,並全力協助當事人答辯,最終完整保障當事人房產,不因他人合法權利之行使而遭拆除,使此案件獲得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