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OO公司接到A公司訂購1200台機器設備之買賣契約,便與下游供應商B公司依對應交貨日期及數量之內容成立買賣契約,同時支付約定之訂金。然B公司卻罔顧商業倫理,拒絕履行交貨義務,致OO公司無法交貨給A公司,使OO公司不僅需面臨龐大損害賠償,亦嚴重影響公司長久以來之良好商譽。
經委任本所律師全力協助,最終獲得第一審勝訴判決,B公司應賠償OO公司鉅額的損害及所失利益,同時應連續一個月在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成功守護客戶信譽,捍衛商業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