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陳O O為A公司之總經理兼董事,因拒絕A公司董事長B所提出將A公司資金貸款予其子同時為A公司董事C所經營之D公司之議案,B與C憤而於A公司之董事會同意解任陳O O總經理之職位。
經陳O O尋求本所律師協助,經蒐集A公司內部相關議案、貸款文件及決議表決程序等相關資料,先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獲准,再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經一至三審法院判決勝訴確定。
本所客戶陳O O為A公司之總經理兼董事,因拒絕A公司董事長B所提出將A公司資金貸款予其子同時為A公司董事C所經營之D公司之議案,B與C憤而於A公司之董事會同意解任陳O O總經理之職位。
經陳O O尋求本所律師協助,經蒐集A公司內部相關議案、貸款文件及決議表決程序等相關資料,先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獲准,再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經一至三審法院判決勝訴確定。
承包商甲營造公司承攬乙建設公司住宅新建工程,金額達1億餘元,甲公司於完成近90%後,乙公司以甲公司逾期施工、偷工減料、未按圖施作為由,主張甲公司應負擔工程保證責任,而聲請其持有甲公司所簽發面額近2千萬元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甲公司委任本所律師詳細檢閱工程圖說、施工紀錄、變更設計等過程,聲請調查證人即建築師、工地負責人及施工廠商,並援引相關實務見解,提出完整書狀向法院說明及舉證,經法院判決認定甲公司確有按期依圖如質施工,無需負擔任何保證責任,確認乙公司所執由甲公司所簽發之面額近2千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因而解除強制執行的效力。
杜OO駕車行經高雄市鼓山區博愛二路與至聖路口欲左轉時,適有由陳OO駕駛自用小客車直行通過該路口,見狀煞閃不及擦撞杜車後,陳車再撞及在路口之行人甲、乙均分別受有輕重傷,案經送鑑定及覆議結果,均認杜車左轉彎車未讓直行之陳車先行為肇事原因,經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行人甲、乙則分別提起訴訟,合計請求賠償近1千6百萬元。
杜OO委任本所律師,經詳細計算陳車在市區行駛之時速竟高達112.5公里,參照兩車接近時之相關位置、合理反應時間及路權法規等實務見解,進而提出推翻其直行車路權之答辯,經法院再送請學術機關鑑定獲得肯定,因而逆轉改判無罪,另一方面則駁回行人甲之民事起訴確定,行人乙則撤回其起訴。杜OO因此得以逆轉重生,避免傾家蕩產的困境,數年的沈重負擔,終於得以擺脫,再次展開全新的人生。
本所客戶康OO向地主許OO購買土地,並已陸續給付定金,但許OO竟因出售土地後,該區段鄰近台積電公布的設廠範圍,地價攀升而拒絕履約,甚至藉故要求沒收定金。
經康OO委任本所律師,仔細研究案情及蒐集相關證據,對許OO起訴請求依約移轉土地,並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後,經法院判決地主許OO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康OO,除維護客戶合法的契約權益,遏阻地主售地後因地價上漲悔約的歪風,亦藉以確保市場正常交易之安全與秩序。
員警楊OO於強制逮捕現行犯甲時,甲認為員警故意造成其挫傷侵害其健康權及名譽權,故向員警提起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所律師多方排除甲之不當干擾,全力爭取員警執法尊嚴,嗣法院一、二審詳細審理後,認定員警楊OO係為了行使公權利,而無不法侵權情事,而判決勝訴確定。
本所客戶張OO等四位兄弟姐妹,因手足張女士過世,而與張女士之配偶均為繼承人。因保險理賠業務員態度消極,且另一繼承人張女士之配偶拒絕提供理賠必要文件,亦不願配合進行遺產分配,故張OO等四位兄弟姐妹為辦理保險理賠及後續遺產分配事宜前來委任本所。
經本所律師廣泛研究相關法規,不斷與國外、國內保險公司交涉,突破層層關卡,終於完成保險理賠程序,取得保險理賠金。
過程中律師並查悉被繼承人張女士往生前之財產遭不當變動,該財產亦應列入遺產一同分配。經與張女士之配偶多次協商,其最終同意納入分配。
前後歷經2年多時間,本所成功為客戶四人爭取到國內外保險理賠,並完成遺產分配,取得金額共計達2900萬,完成幾乎不可能之任務,圓滿達成當事人付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