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OO公司接到A公司訂購1200台機器設備之買賣契約,便與下游供應商B公司依對應交貨日期及數量之內容成立買賣契約,同時支付約定之訂金。然B公司卻罔顧商業倫理,拒絕履行交貨義務,致OO公司無法交貨給A公司,使OO公司不僅需面臨龐大損害賠償,亦嚴重影響公司長久以來之良好商譽。
經委任本所律師全力協助,最終獲得第一審勝訴判決,B公司應賠償OO公司鉅額的損害及所失利益,同時應連續一個月在網站上登刊道歉啟事,成功守護客戶信譽,捍衛商業倫理。
本所客戶OO公司接到A公司訂購1200台機器設備之買賣契約,便與下游供應商B公司依對應交貨日期及數量之內容成立買賣契約,同時支付約定之訂金。然B公司卻罔顧商業倫理,拒絕履行交貨義務,致OO公司無法交貨給A公司,使OO公司不僅需面臨龐大損害賠償,亦嚴重影響公司長久以來之良好商譽。
經委任本所律師全力協助,最終獲得第一審勝訴判決,B公司應賠償OO公司鉅額的損害及所失利益,同時應連續一個月在網站上登刊道歉啟事,成功守護客戶信譽,捍衛商業倫理。
本所客戶顏OO於108年6月間購得3筆持分土地,卻因尚有其他共有人,以致苦於產權不清,無法單獨利用土地之特定部分及其上建物,故委由本所處理。
經本所律師團隊研擬法律上最佳途徑後,以最低的成本,透過分割共有物起訴及強制執行等程序,獲得法院支持本所律師主張之分割方式及聲請,終於達到土地合併、單獨所有、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結合,進而達到所分配土地大幅度增值之利益。
本所當事人吳OO員警於執行職務時,為防止犯嫌開車衝撞現場同仁,開槍擊傷犯嫌制止;犯嫌不服,因而向吳OO及其所屬機關提出損害賠償及國家賠償之訴訟。
經本所律師團隊全力協助,逐一提出證據,嚴謹說明使用程序及理由,成功說服法院支持員警用槍,駁回犯嫌起訴,進而維護執法尊嚴及員警執行職務之安全。
當事人王OO,於X土地上建有合法建物,然X土地周邊之Y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其土地為袋地,對X土地主張擁有袋地通行權。
本所律師團隊深入研究案情之下,發現Y土地所有權人尚有其他道路可供通行,經蒐集相關實務見解,並全力協助當事人答辯,最終完整保障當事人房產,不因他人合法權利之行使而遭拆除,使此案件獲得圓滿解決。
本所客戶OO有限公司為某車主修繕大貨車,屆時車主未依約給付修車款壹百餘萬元,故OO有限公司行使留置權,留置所修繕之大貨車,車主因而提告OO有限公司侵佔,OO有限公司亦提起給付修車款與確認留置權存在之訴。
經委任本所以及友所律師事務所合作,獲得勝訴判決後,再進行強制執行,在本所全力協助下,車主最終全數給付修車款項、遲延利息以及裁判費用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