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鄭OO擔任公司財務及出納人員,受負責人謝OO囑託處理財務事宜,並使用其個人及兒子之帳戶供公司財務存入及支出使用。
嗣謝OO因病突然過世,其繼承人以鄭OO及其子帳戶與公司資金有相互往來為據,提起侵占公司公款及洗錢之告訴。
經本所律師詳細比對相關資金流向,聲請調查上開個人帳戶均係供公司公款使用之相關證據,提出有力之辯護理由,使檢察官採信鄭OO的辯詞,而將2人均為不起訴處分。
本所客戶鄭OO擔任公司財務及出納人員,受負責人謝OO囑託處理財務事宜,並使用其個人及兒子之帳戶供公司財務存入及支出使用。
嗣謝OO因病突然過世,其繼承人以鄭OO及其子帳戶與公司資金有相互往來為據,提起侵占公司公款及洗錢之告訴。
經本所律師詳細比對相關資金流向,聲請調查上開個人帳戶均係供公司公款使用之相關證據,提出有力之辯護理由,使檢察官採信鄭OO的辯詞,而將2人均為不起訴處分。
【第三審上訴成功 法院廢棄第二審判決 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成功於第二審逆轉勝】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第二審法院維持本所第一審勝訴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
【成功爭取第二審法院為有利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成功獲得第一審勝訴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林OO與其他7名共同被告見義勇為追捕竊賊,不料該名竊賊於受圍捕過程中,因遭不明人士攻擊頭部身亡,林OO受株連被依傷害致死罪嫌,受羈押達5月,第一審遭判有期徒刑7年6月,其餘7名共同被告則均無罪。 本所於上訴二審時接受林OO委任,經抽絲剝繭引用諸多科學證據,提供專業優質的辯護,最終高等法院肯認本所答辯內容,認定目擊證人證詞有多處矛盾而有極高誤認可能性,且卷內事證均不足以證明林OO與其他7名共同被告之犯行,所以逆轉原審判決,改判林OO無罪。因而還林OO清白與公道,成功爭取自由之身,使其得享完整人生。 本案因判決結果罕見認定致死案件卻無人擔負刑責,故受社會各界矚目,自由時報報導標題為「罕見!疑行竊被抓遭毆致死 現場9人全部罪證不足」、LINE TODAY報導標題為「不知誰動手…竊嫌遭圍毆死 現場8人全無罪」、聯合新聞網報導標題為「行竊失風遭圍毆致死 主嫌、同夥罪證不足都判無罪」,可見本案為歷來司法實務罕見,更是本所精緻法律服務再次獲得官方肯定的優良服務實績。
本所客戶徐OO員警於執行職務時,為管制及維護集會遊行秩序,將不服勸導離去之民眾帶離現場,引發該民眾不滿,委任律師對徐OO提告涉犯私刑拘禁及強制罪。
經本所律師廣泛蒐集證據,深入研究相關文獻及執法依據,全力說服法院認定徐OO執法作為均屬依法令行為,民眾所提之自訴為不合法,因此駁回自訴。
本判決結果將使員警日後更加勇於任事,不致因顧慮受執法對象提告,而未能堅守執法立場,為員警爭取純淨的執法空間。
本所客戶許OO因求職因素,誤信求職網站廣告內容,提供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受騙之被害人將帳款匯至該帳戶,因而向許〇〇提告涉嫌詐欺罪。
經本所律師抽絲剝繭,仔細搜尋交易軌跡、帳戶明細,詳閱並統整相關資料,全力協助辯護,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成功替許〇〇爭取清白及公道。
當事人曹OO前受假釋宣告,尚有殘刑8年,嗣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並命實施戒癮治療。嗣於假釋期滿前,經檢察官以違反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為由,撤銷緩起訴處分提起公訴。曹OO委任其他律師聲請再議遭駁回,另經地方法院認定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為適法,判處有期徒刑6月。
因該有罪判決,將使曹OO假釋撤銷,須入獄服完8年殘刑,服刑完畢已是垂幕之年。經本所律師團隊深入研究案情,調查諸多事證、蒐集相關實務見解後,全力協助辯護,終於爭取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同,撤銷原審判決,改諭知公訴不受理,後檢察官仍不服上訴三審,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因而逆轉結果,成功的替曹OO爭取8年自由之身,可繼續享有未來的完整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