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辯護貪污案件 最終化險為夷

本所客戶蔡O O擔任公務員期間,因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圖利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等共9罪。經本所律師細心研究案情,提出正確的辯護策略及方向,依據案情事證,旁徵博引多項法律見解,積極面對指控的深入探討,終於爭取法院認同。以上9罪經併罰結果,從輕獲判有期徒刑1年1 0月,緩刑5年,並且於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即確定,順利平安化險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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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辯護貪污案件 最終化險為夷

|過失致死|改變訴訟策略 積極奔走

本所客戶李O O為職業大貨車司機,某日駕駛預拌混凝土車右轉彎時,未注意直行的機車,造成機車騎士死亡,第一審委任同道律師,獲判有期徒刑9月。李O O因與9旬老母同居,相依為命,入監服刑恐將使老母親無人照顧,故尋求本所協助。經律師建議改變訴訟策略,積極奔走、爭取保險公司提高理賠金額,協助進行與被害家屬商討和解成立。終於爭取法院支持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以易科罰金,緩刑2年,同時一併解決家屬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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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改變訴訟策略 積極奔走

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經本所律師深入暸解提出有力之辯護理由 終獲不起訴處分

本所客戶張OO經警方以媒介未滿18歲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事實,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4條第3項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

經本所律師深入瞭解事發經過,察覺涉有嫌疑之緣由後,聲請調查相關證人,並加以引用提出有力的辯護理由,終能說服檢察官對此嚴重罪嫌之指控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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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經本所律師深入暸解提出有力之辯護理由 終獲不起訴處分

客戶被提起侵佔公款及洗錢吿訴,經本所提出有力辯護,使檢察官採信本客戶的辯詞,獲不起訴處分

本所客戶鄭OO擔任公司財務及出納人員,受負責人謝OO囑託處理財務事宜,並使用其個人及兒子之帳戶供公司財務存入及支出使用。

嗣謝OO因病突然過世,其繼承人以鄭OO及其子帳戶與公司資金有相互往來為據,提起侵占公司公款及洗錢之告訴。

經本所律師詳細比對相關資金流向,聲請調查上開個人帳戶均係供公司公款使用之相關證據,提出有力之辯護理由,使檢察官採信鄭OO的辯詞,而將2人均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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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被提起侵佔公款及洗錢吿訴,經本所提出有力辯護,使檢察官採信本客戶的辯詞,獲不起訴處分

111年1~3月 法院宣判結果屢創佳績!

【第三審上訴成功 法院廢棄第二審判決 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成功於第二審逆轉勝】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第二審法院維持本所第一審勝訴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

【成功爭取第二審法院為有利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成功獲得第一審勝訴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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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3月 法院宣判結果屢創佳績!

|傷害致死|專業優質辯護,為追捕竊賊之義勇人士成功獲得高等法院認同,逆轉改判勝訴,爭取清白與公道

當事人林OO與其他7名共同被告見義勇為追捕竊賊,不料該名竊賊於受圍捕過程中,因遭不明人士攻擊頭部身亡,林OO受株連被依傷害致死罪嫌,受羈押達5月,第一審遭判有期徒刑7年6月,其餘7名共同被告則均無罪。 本所於上訴二審時接受林OO委任,經抽絲剝繭引用諸多科學證據,提供專業優質的辯護,最終高等法院肯認本所答辯內容,認定目擊證人證詞有多處矛盾而有極高誤認可能性,且卷內事證均不足以證明林OO與其他7名共同被告之犯行,所以逆轉原審判決,改判林OO無罪。因而還林OO清白與公道,成功爭取自由之身,使其得享完整人生。 本案因判決結果罕見認定致死案件卻無人擔負刑責,故受社會各界矚目,自由時報報導標題為「罕見!疑行竊被抓遭毆致死 現場9人全部罪證不足」、LINE TODAY報導標題為「不知誰動手…竊嫌遭圍毆死 現場8人全無罪」、聯合新聞網報導標題為「行竊失風遭圍毆致死 主嫌、同夥罪證不足都判無罪」,可見本案為歷來司法實務罕見,更是本所精緻法律服務再次獲得官方肯定的優良服務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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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致死|專業優質辯護,為追捕竊賊之義勇人士成功獲得高等法院認同,逆轉改判勝訴,爭取清白與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