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陳OO、賴OO分別係甲、乙公司代表人,陳OO為乙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OO為使維修門檻高且利潤低之空軍設備標案順利推進,避免標案因投標廠商不足三間而流標,便指示乙公司參與投標,另冒用丙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嗣於機關開標時即被發現,而被宣布廢標,因而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經本所律師提供法律上的專業建議,陳OO、賴OO決定主動坦承犯行,並與丙公司達成和解,復經律師積極辯護,表明渠等實因為國服務之精神方出此下策,最終成功爭取法院判決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