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蔡OO,遭任職公司之負責人不當對待,不堪忍受提出離職後,竟遭公司提告刑事妨害名譽、侵佔、妨害電腦使用罪,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藉此報復。蔡OO深感委屈且不堪其擾,委請本所律師協助。
本所律師深入了解事實經過後,提出並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研究多項法律見解,經民事法院居間協商而成立調解。
不料雙方調解成立後,公司竟又於刑事案件中改口,表示欲再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單獨繼續提告。經本所律師提出對話紀錄等多項事證佐證雙方調解過程,表明公司未守承諾之行為,進而爭取檢方釐清真相後,做出不起訴處分,蔡OO終能擺脫離前公司之迫害,回歸正常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