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梁OO,與友人合作經營工作,並擔任公司負責人,惟該名友人竟利用公司名義借款,並將公司掏空。因梁OO擔任公司負責人,故公司之債權人即向梁OO提起詐欺告訴。
經本所律師提出各項證據,證明該筆借款之過程、借款匯入公司帳戶後之流向均與梁OO無涉,終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以還梁OO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