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公權力適正執法 洗清過失致死冤屈

員警甲於深夜執勤時,見民眾乙騎機車闖紅燈危害用路人安全,便駕駛警車尾隨欲攔停乙,詎料乙見狀竟加速逃逸,且沿途復一路闖越多處紅燈號誌,而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甲除在後尾隨外,同時以啟用警車播放設備通知乙務必停車受檢,惟乙仍不為所動,繼續規避員警甲攔停與稽查。

嗣員警甲放棄追逐之際,乙卻因失控自摔撞擊路邊護欄因而不治死亡,乙之家屬因而委任律師對甲提起過失致死之刑事告訴。

員警甲及所屬機關委任本所協助辯護,經調閱及蒐集追逐過程間之監視錄影畫面、警車行車紀錄器及相關證據,主張員警甲執法過程均有所據,且追車攔停的稽查手段符合比例原則,雖民眾乙發生死亡之結果令人遺憾與不捨,但終究難認係員警甲之執法作為疏失所造成。

終於成功爭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警察公權力的適正執法,得以經由律師辯護捍衛,而獲得司法機關肯定,進而洗清員警甲過失致死罪嫌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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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公權力適正執法 洗清過失致死冤屈

突破預先設計的契約陷阱 成功取回公司經營權

本所客戶梁OO因誤信友人甲之話術,簽訂多紙契約,將梁OO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的經營權交由甲之女友乙,嗣乙請梁OO擔任A公司連帶保證人,向銀行貸款新台幣7千餘萬元後未久,A公司竟跳票而陷入財務危機,梁OO要求甲、乙說明資金缺口的原因亦遭拒絕。

梁OO求助本所後,建議應優先取回公司經營權止損。經委由本所提起民事訴訟,惟甲、乙竟以梁OO先前所簽訂的諸多不符合法律常理的契約條文,拒絕將A公司的經營權返還。

經本所律師蒐集諸多證據,研究相關法律文獻與實務見解,逐一突破不合法理之契約條文,獲得三個審級法院一致肯定,而成功替梁OO取回A公司之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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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預先設計的契約陷阱 成功取回公司經營權

順利為當事人依約取回對方應給付之服務費共59,895.68美元及利息

本所當事人甲公司為乙公司及丙公司之漁船在國外申請捕撈魷魚執照,協助其進行魷魚捕撈作業。乙公司、丙公司在甲公司之協助下,順利取得魷魚執照並完成魷魚季之捕撈作業,但卻拒不給付應付之服務費。

經委任本所律師全力協助,向乙公司、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即獲勝訴判決確定,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30,152.15美元及利息,丙公司亦應給付29,743.53美元及利息,共59,895.68美元及利息,並延續先前假扣押之款項,得以順利求償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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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利為當事人依約取回對方應給付之服務費共59,895.68美元及利息

|詐欺罪|公司遭人掏空 自己因擔任公司負責人被提告詐欺 經律師協助獲不起訴還清白

本所當事人梁OO,與友人合作經營工作,並擔任公司負責人,惟該名友人竟利用公司名義借款,並將公司掏空。因梁OO擔任公司負責人,故公司之債權人即向梁OO提起詐欺告訴。

經本所律師提出各項證據,證明該筆借款之過程、借款匯入公司帳戶後之流向均與梁OO無涉,終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以還梁OO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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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公司遭人掏空 自己因擔任公司負責人被提告詐欺 經律師協助獲不起訴還清白

爭取股東出資額 保障鉅額股東利益

甲起訴主張:登記在乙、丙名下的A公司股東出資額為甲以現金交付乙、丙後,存入A公司充當乙、丙的股東出資款,由甲保管A公司實體股票,多年來乙、丙對A公司股東會議均由甲經手處理等事由,主張乙、丙為甲借名登記A公司名下的股東,請求法院判決乙、丙應返還名下A公司出資額給甲。

乙、丙委任本所律師,經詳細比對相關金流資料、歷年股東會出席資料,深入詢問證人重要問題,取得關鍵有利的證據,再提出詳細書狀說明事實經過後,成功爭取法院認同乙、丙為實際出資之股東,進而保障其2人名下至少市值數億元之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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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股東出資額 保障鉅額股東利益

受任鉅額股權爭議 成功保全客戶重要的資產

林姓姊弟名下有甲公司市值約2億餘元股份,長期未行使股東權益,且股票由負責人乙持有保管。嗣乙以林姓姊弟持股為借名登記為由,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返還鉅額市值之股權。

林姓姊弟委任本所,經律師廣泛調閱相關金融及帳戶資料,提出林姓姊弟實際出資的金流證明,同時蒐集過往股東會議的委任代理的出席紀錄,與聲請傳喚證人佐證確有出資無誤。因而說服法院,認同林姓姊弟確實為市值2億餘元股份之實際股東,成功爭取駁回返還該股份予乙的勝訴判決確定,進而保障客戶重要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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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鉅額股權爭議  成功保全客戶重要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