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顏OO於108年6月間購得3筆持分土地,卻因尚有其他共有人,以致苦於產權不清,無法單獨利用土地之特定部分及其上建物,故委由本所處理。
經本所律師團隊研擬法律上最佳途徑後,以最低的成本,透過分割共有物起訴及強制執行等程序,獲得法院支持本所律師主張之分割方式及聲請,終於達到土地合併、單獨所有、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結合,進而達到所分配土地大幅度增值之利益。
本所客戶顏OO於108年6月間購得3筆持分土地,卻因尚有其他共有人,以致苦於產權不清,無法單獨利用土地之特定部分及其上建物,故委由本所處理。
經本所律師團隊研擬法律上最佳途徑後,以最低的成本,透過分割共有物起訴及強制執行等程序,獲得法院支持本所律師主張之分割方式及聲請,終於達到土地合併、單獨所有、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結合,進而達到所分配土地大幅度增值之利益。
當事人曹OO前受假釋宣告,尚有殘刑8年,嗣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並命實施戒癮治療。嗣於假釋期滿前,經檢察官以違反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為由,撤銷緩起訴處分提起公訴。曹OO委任其他律師聲請再議遭駁回,另經地方法院認定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為適法,判處有期徒刑6月。
因該有罪判決,將使曹OO假釋撤銷,須入獄服完8年殘刑,服刑完畢已是垂幕之年。經本所律師團隊深入研究案情,調查諸多事證、蒐集相關實務見解後,全力協助辯護,終於爭取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同,撤銷原審判決,改諭知公訴不受理,後檢察官仍不服上訴三審,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因而逆轉結果,成功的替曹OO爭取8年自由之身,可繼續享有未來的完整人生。
當事人莊OO協助車禍重傷者就醫,遭懷疑是車禍肇事者,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所律師前往現場勘查,指出釐清嫌疑的重點,提供優質及專業辯護,獲得法院認同因而判決無罪,免除賠償重傷者餘生之法律責任。
本所當事人吳OO員警於執行職務時,為防止犯嫌開車衝撞現場同仁,開槍擊傷犯嫌制止;犯嫌不服,因而向吳OO及其所屬機關提出損害賠償及國家賠償之訴訟。
經本所律師團隊全力協助,逐一提出證據,嚴謹說明使用程序及理由,成功說服法院支持員警用槍,駁回犯嫌起訴,進而維護執法尊嚴及員警執行職務之安全。
當事人洪OO因年輕氣盛,酒後對於被害人實施妨害性自主犯行。
經本所律師積極誠懇與被害人和解,提供專業法律答辯,成功爭取第一審法院從輕量刑,同時宣告緩刑二年,經第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當事人最終可免牢獄之災,彌補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完整規劃未來正常的人生。
當事人楊OO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所律師詳細審視案情,提供優質及專業辯護,完成說服、爭取法院判決無罪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