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吳OO在市中心區有一筆土地出租予邱OO興建房屋經營養護中心,於租期屆滿欲收回時遭拒,故求助本所律師協助。
經本所律師受任逐步蒐集各項證據及法律上的有利見解,先透過存證信函催告返還,再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及按月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針對邱OO委任律師所提出之各項抗辯一一提出反駁,案經長達近2年,終獲法院判決全部勝訴,成功爭取吳OO在法律上應有之權益。
本所客戶吳OO在市中心區有一筆土地出租予邱OO興建房屋經營養護中心,於租期屆滿欲收回時遭拒,故求助本所律師協助。
經本所律師受任逐步蒐集各項證據及法律上的有利見解,先透過存證信函催告返還,再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及按月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針對邱OO委任律師所提出之各項抗辯一一提出反駁,案經長達近2年,終獲法院判決全部勝訴,成功爭取吳OO在法律上應有之權益。
【第三審上訴成功 法院廢棄第二審判決 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成功於第二審逆轉勝】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第二審法院維持本所第一審勝訴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
【成功爭取第二審法院為有利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成功獲得第一審勝訴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林OO與其他7名共同被告見義勇為追捕竊賊,不料該名竊賊於受圍捕過程中,因遭不明人士攻擊頭部身亡,林OO受株連被依傷害致死罪嫌,受羈押達5月,第一審遭判有期徒刑7年6月,其餘7名共同被告則均無罪。 本所於上訴二審時接受林OO委任,經抽絲剝繭引用諸多科學證據,提供專業優質的辯護,最終高等法院肯認本所答辯內容,認定目擊證人證詞有多處矛盾而有極高誤認可能性,且卷內事證均不足以證明林OO與其他7名共同被告之犯行,所以逆轉原審判決,改判林OO無罪。因而還林OO清白與公道,成功爭取自由之身,使其得享完整人生。 本案因判決結果罕見認定致死案件卻無人擔負刑責,故受社會各界矚目,自由時報報導標題為「罕見!疑行竊被抓遭毆致死 現場9人全部罪證不足」、LINE TODAY報導標題為「不知誰動手…竊嫌遭圍毆死 現場8人全無罪」、聯合新聞網報導標題為「行竊失風遭圍毆致死 主嫌、同夥罪證不足都判無罪」,可見本案為歷來司法實務罕見,更是本所精緻法律服務再次獲得官方肯定的優良服務實績。
本所客戶徐OO員警於執行職務時,為管制及維護集會遊行秩序,將不服勸導離去之民眾帶離現場,引發該民眾不滿,委任律師對徐OO提告涉犯私刑拘禁及強制罪。
經本所律師廣泛蒐集證據,深入研究相關文獻及執法依據,全力說服法院認定徐OO執法作為均屬依法令行為,民眾所提之自訴為不合法,因此駁回自訴。
本判決結果將使員警日後更加勇於任事,不致因顧慮受執法對象提告,而未能堅守執法立場,為員警爭取純淨的執法空間。
本所客戶OO公司接到A公司訂購1200台機器設備之買賣契約,便與下游供應商B公司依對應交貨日期及數量之內容成立買賣契約,同時支付約定之訂金。然B公司卻罔顧商業倫理,拒絕履行交貨義務,致OO公司無法交貨給A公司,使OO公司不僅需面臨龐大損害賠償,亦嚴重影響公司長久以來之良好商譽。
經委任本所律師全力協助,最終獲得第一審勝訴判決,B公司應賠償OO公司鉅額的損害及所失利益,同時應連續一個月在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成功守護客戶信譽,捍衛商業倫理。
本所客戶許OO因求職因素,誤信求職網站廣告內容,提供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受騙之被害人將帳款匯至該帳戶,因而向許〇〇提告涉嫌詐欺罪。
經本所律師抽絲剝繭,仔細搜尋交易軌跡、帳戶明細,詳閱並統整相關資料,全力協助辯護,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成功替許〇〇爭取清白及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