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捍衛言論自由權利 執行董事善良管理人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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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客戶乙公司為某上市甲公司之大股東,在董事會上對於議案表達反對意見,甲公司代表人認為我方所述內容不實,造成甲公司商譽損失,故向乙公司請求登報道歉及損害賠償。

嗣經本所律師協助,全力蒐集相關證據,研究法律關係及實務見解與文獻,全力提供法律上的專業理由,經法院一、二、三審均認定乙公司係為了行使言論自由權利,且執行董事忠實監督之善良管理人職權,而判決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