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律服務 促使鉅額跨國性紛爭迅速妥適解決 發揮最大經濟效益

國際知名具跨國性建商A公司,發包具國內指標型之建案(下稱系爭建案)予具有工程專業經驗之國內某上市公司與外商公司合資之B公司承作。B公司承作及施工期間,歷經COVID-19、颱風、地震、雨災、施工錯誤、工程變更、施工瑕疵、設計變更、物價指數上揚、缺工、國外專業人士協助成本上昇、墊款責任主體等因素,導致系爭建案逾期,無法如期啟用營業,A公司因此受有鉅額損害;B公司則因以上因素致營建成本大幅提昇,不敷成本,A、B兩公司彼此立場對立,互不相讓,致歧見日深,產生系爭建案能否繼續進行之疑慮及工程延宕的僵局。

A公司經過多方訪查、評估及比較國內具有跨國性處理經驗的知名律所後,決定委任本所處理系爭建案後續法律事務。經本所律師團隊詳細評估後,認以先完成系爭建案為首要重點,暫擱置歧見與爭議,藉由綿密的工程施作階段與律師溝通,而實現系爭建案完工啟用的重要階段,A公司先可突破僵局,再進入工程結算與爭議處理階段。

本所律師接續透過充分研究分析工程合約、工期延宕原因、要徑工程進度,工程變更歸責因素、施工成本增加與契約變更的給付責任的連動,工程實務見解的蒐集與提供,並詳予檢視各項佐證資料等一系列具有長期、繼續性的法律意見提供,與法律書面公文往返等專業服務,終於在最短的時間內,依工程合約成功爭取A公司針對系爭建案工期延宕、代墊款返還及相關損害賠償權益針達新台幣6億3千餘萬元;而B公司所提出的工程結算總金額增加14億餘元請求,亦因本所律師善意針對工程變更、施工成本上昇及墊款主體確認等部分獲得法律意見之結論支持,而同意讓步與減縮,成功促使A、B公司完成系爭建案工程合約的結算,並在最妥當、快速及成本最低的考量下,實現本件跨國性案件的紛爭解決,使系爭建案的經濟功能效益得以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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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律服務 促使鉅額跨國性紛爭迅速妥適解決 發揮最大經濟效益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公司董事長甲因短期資金貸款需求,透過乙向民間借貸業者丙借款,借款本金、期間及利息均由乙經手操辦,並依公司借貸需要提供同額支票供丙擔保還款,借貸期間甲皆按乙通知繳付本息後取回支票。甲於清償全部借貸本息完畢後,公司又有鉅額的資金需求,經乙告知需先開立新台幣1億5千萬元面額之本票供丙擔保,才可再借款,甲於是以公司之名簽發同面額之本票。

後來因丙主張本票簽發前的借款尚未清償完畢,該紙本票係擔保過去之借款、雙方合夥契約利益分配為由,主張該紙本票對公司有1億5千萬元之債權,經法院裁定准予丙可持本票強制執行公司名下全部之房屋及土地。 案經甲委由本所律師透過團隊專業分工方式,抽絲剝繭逐一比對雙方全部之對話紀錄、相關帳戶各筆交易金流,並調取他案卷宗資料,分析丙主張與證據不符,並多次訊問證人乙釐清事實等過程,竭盡所能舉證說明甲所主張該紙本票係為擔保未來尚未發生之債權,且目前並無債權產生之事實。終於成功說服法院,認同丙所持有之該紙本票債權不存在,甲所經營公司名下全部之房屋及土地始免於遭強制執行1億5仟萬元之困境,而成功化解重大財務危機,使經營回歸常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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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誣告|成功無罪判決 爭取清白與公道

甲、乙共同經營公司,甲負責公司業務、乙及其妻丙則負責財務及會計。嗣甲於某日因公務應酬時突然身體不適猝逝,乙、丙於甲過世後遂主張甲係公司借名登記股東、其名下房屋及土地屬於乙所有,借名登記在甲名下。 甲之配偶A、女兒B遂對於乙、丙提出偽造文書等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乙、丙即對A、B提出誣告自訴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

A、B因此委任本所律師提出答辯,經詳細研究卷證資料、案件情節,援引有利證據及提出所依據的實務見解而答辯後,進而受法院採納而成功爭取無罪判決,還給A、B清白與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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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成功無罪判決 爭取清白與公道

|偽造文書|全力爭取客戶清白 保障工作權及執業資格

甲、乙2人遭服務對象丙控告以偽造文書方式爭取業績,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另民事求償亦判決認定甲、乙共同偽造文書致丙受有損害,而判決2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確定。由於刑事起訴若受有罪判決確定,甲、乙2人目前工作之專業證照將被註銷而無法執業,因此遂於法院審理庭階段,始尋求本所協助。

經律師團隊深入閱卷發現疑點,著手蒐集各項事證,再聲請法院傳喚告訴人及鑑定人詰問,提出完整答辯主張檢察官援引之鑑定報告、同案民事確定判決均有不可採信之處,甲、乙2人並無任何偽造文書之行為。經法院詳細調查、審理後,認同本所律師意見,因此判決2人均無罪,而得以確保甲、乙品行清白,同時使現有的工作權與未來的執業資格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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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全力爭取客戶清白 保障工作權及執業資格

|分割共有物|舟機往返離島 全力保存祖厝傳統建築

甲、乙、丙共有座落澎湖縣望安鄉A土地上,由甲、乙共同出資興建傳統閩式建築乙幢,約定分管東、西兩側廂房使用收益,大廳則供奉歷代祖先牌位。甲過世後,由繼承人丁、戊、己繼承A地應有部分。

嗣丙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給辛,辛對乙、丁、戊、己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主張應變價分割,即出售A地後,價金各按應有部分計算分配。丁、戊、己委由本所代理訴訟,認應以保存祖厝傳統建築,較符合先祖孝思意念與家業傳承永續之宗旨,故不惜舟機勞頓,多次奔走於台灣、馬公及望安之間蒐集過往使用、目前占有使用情形、建築物現況、鄰路交通、地形地貌、相對位置等證據資料,成功說服法院採原物分割方式分配給各共有人,而得以延續先祖遺訓,保留乙、丁、戊、己之現有祖厝位置,避免變價拍賣遭拆除的命運,亦保留了澎湖縣望安鄉傳統閩式建築的地景,提供後代觀光及研究重要的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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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舟機往返離島 全力保存祖厝傳統建築

積極蒐證辯護 爭取被訴強制性交等案件不起訴處分

甲男遭乙女提告多次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且有違反保護令之罪嫌。

甲男委任本所,經律師提出雙方交往經過、性行為發生前後相關對話紀錄、發生地點均屬難以實施違反意願性交之處所及警方報案資料等諸多證據,主張雙方先前係屬男女朋友關係,嗣甲男因故主動與乙女分手,乙女心有未甘,遂挾怨提起告訴,所訴重點均與事實不符,故積極提出以上證據資料採無罪答辯。經檢察官詳查後認乙女提告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甲男有強制性交及違反保護令之犯罪事實,因此均為不起訴處分,甲男因此擺脫刑事追訴的陰影,回歸心靈的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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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蒐證辯護 爭取被訴強制性交等案件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