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鄭OO擔任公司財務及出納人員,受負責人謝OO囑託處理財務事宜,並使用其個人及兒子之帳戶供公司財務存入及支出使用。
嗣謝OO因病突然過世,其繼承人以鄭OO及其子帳戶與公司資金有相互往來為據,提起侵占公司公款及洗錢之告訴。
經本所律師詳細比對相關資金流向,聲請調查上開個人帳戶均係供公司公款使用之相關證據,提出有力之辯護理由,使檢察官採信鄭OO的辯詞,而將2人均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