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涉犯跨國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於第一審否認參與運毒,但未經法院採信而判處無期徒刑。
嗣A委任本所律師辯護,經律師詳閱卷證,發現潛在有利的事實,聲請調查證據,並主張有法定減刑及量刑可減事由,說服法院採信A的辯解主張,而撤銷原審無期徒刑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7年,成功爭取A獲取16年6月的自由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