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騎機車與曹男發生車禍,致曹男受傷,但因陳男急於前往附近就醫而離開現場,待警方到場處理完畢後,陳男始返回現場,惟警方已然離去,因此將陳男依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
陳男委任本所,經律師聲請調取報案紀錄、訊問在場證人及當事人曹男後,證實陳男曾協助曹男上救護車後,始行離去之事實。同時蒐集多數法院實務見解,認陳男主觀上並無肇事逃逸之故意,客觀上亦不構成該罪之要件,而成功爭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