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乙上市公司第四大出資股東,對乙公司經營團隊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正當程序制訂該公司之作業程序,並利用此程序缺失專斷獨行,規避董事會監督,且因此有濫用乙公司資金購買與本業無關之丙上市公司股票,造成乙公司虧損之疑慮,於乙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時要求具體說明,均未獲經營團隊合理回應,遂投書媒體及主管機關進行監督。
乙公司經營團隊憤而對甲公司及該公司代表執行董事職務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訴訟,甲公司委由本所律師應訴,經廣泛蒐集證券交易法相關法規、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財報資料、公開市場股價與成交量分析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以公司治理與資訊公開之觀點,及言論自由的正當性出發,提出完整的書狀進行答辯後,一一說服及獲得檢察官、一至三審法院的肯定,分別為不起訴處分(簽結)及駁回乙公司之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