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陳O O為A公司之總經理兼董事,因拒絕A公司董事長B所提出將A公司資金貸款予其子同時為A公司董事C所經營之D公司之議案,B與C憤而於A公司之董事會同意解任陳O O總經理之職位。
經陳O O尋求本所律師協助,經蒐集A公司內部相關議案、貸款文件及決議表決程序等相關資料,先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獲准,再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經一至三審法院判決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