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主張承包商須負擔工程保證責任 全力爭取承包商保證責任不存在

業主主張承包商須負擔工程保證責任 全力爭取承包商保證責任不存在

承包商甲營造公司承攬乙建設公司住宅新建工程,金額達1億餘元,甲公司於完成近90%後,乙公司以甲公司逾期施工、偷工減料、未按圖施作為由,主張甲公司應負擔工程保證責任,而聲請其持有甲公司所簽發面額近2千萬元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甲公司委任本所律師詳細檢閱工程圖說、施工紀錄、變更設計等過程,聲請調查證人即建築師、工地負責人及施工廠商,並援引相關實務見解,提出完整書狀向法院說明及舉證,經法院判決認定甲公司確有按期依圖如質施工,無需負擔任何保證責任,確認乙公司所執由甲公司所簽發之面額近2千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因而解除強制執行的效力。